企业挂牌上市补助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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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支持政策:

(一)首次上市挂牌补助标准:

对境内外上市企业补助800万元。其中,对境内上市企业按照完成股改、辅导备案、正式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四阶段各兑现30万元、17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对境外上市企业按照首发上市、募集资金50%投资区内两阶段各兑现400万元。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区内,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补助300万元。按照完成股改、取得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受理函和正式挂牌交易三阶段各兑现30万元、70万元和200万元。对首次由基础层转到创新层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

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精选板挂牌企业,挂牌完成后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价值优选板、科技创新板及以上层次板块挂牌企业,股改并挂牌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首次未成功挂牌上市企业,在同一市场挂牌上市成功,按首次挂牌上市补助标准在最后阶段补差。区内已挂牌企业到境内更高层级资本市场或境外资本市场发展,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差。境内和境外上市补助可重复享受。
(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新三板挂牌,按照股权投资机构在该企业持股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0%奖励50万元,余数不足10%的不予以计算。直接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按照股权投资机构在该企业持股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奖励100万元,余数不足1%的不予以计算,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区内企业利用债券等工具实现债权直接融资、通过股权直接融资(上市首发除外),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通过股权直接融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五)对企业新三板挂牌申报材料前2年、上市企业辅导备案或境外上市提报审批材料前3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申报材料或辅导备案后,按照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对自然人股东按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六)对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兼并区外企业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并购重组事项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全额予以补助。
(七)对挂牌上市企业股东所持限售股在区内证券机构发生减持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及上市企业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按90%给予奖励。
(八)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拟挂牌上市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我区企业改制重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拟挂牌上市资源库对接机制,把拟挂牌上市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执行下浮10%-15%的优惠担保费率。
责任部门:
财政金融局
申报条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经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申报材料:

政策文件: 关于推动全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开工〔2019〕25 号)

申报流程:

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提出相关意见经批复后拨付资金。与市级政策一致的地方经济贡献补助按照市级流程组织申报,其他政策按季度组织申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认定。鼓励抢抓政策机遇、先行先试,对区域带来突破性的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完成IPO注册后(注册制板块)或进入交易系统交易后即可申请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