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业达人才发展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是“烟台业达人才发展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以“跨界融合、探索创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宗旨,团结凝聚有利于烟台开发区人才事业发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人才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构建政府引导、人才推动、社会参与的公益性、自发性交流平台,服务发展、服务产业、服务人才、服务民生,努力打造烟台开发区最优人才生态环境。
第三条 本联盟设在自贸区国际人才港,与烟台业达国际人才集团合署办公。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职能: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树立烟台开发区人才群体良好形象;
    (二)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开展联盟会员国情、省情、市情和区情研修,推动联盟成员参加各类建言献策活动;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为会员合作交流提供平台,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才科技政策咨询,举办论坛、讲座、沙龙、考察、产学研合作、联谊活动等,为会员成长发展提供帮助;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组织和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加强社会责任感,回报社会;
承接党委政府及社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联盟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构成。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服从本联盟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声誉良好;
(三)个人会员以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人选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烟台双百计划人才、烟台开发区科技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等国家、省、市、区人才工程入选者为主体,吸纳人才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院所中的其他高层次人才、人才工作或人力资源从业者、研究者参加;
(四)单位会员以在烟台开发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人才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的人才型企业为主,吸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校院所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单位会员入会时,须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其参加本联盟活动的代表。如需变更代表,必须重新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会员代表,不能由同一单位的个人会员兼任;
(三)秘书处审核后,颁发会员证书,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联盟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条 联盟会员大会由全体联盟会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联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参与制定联盟发展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联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站位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所在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各方认可;
(二)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建言献策能力;
(三)所在单位诚信良好,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联盟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按照专业领域、人才类别等设立相应专委会,任命专委会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联盟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指导检查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实行副理事长轮值理事长制度,由副理事长按一定时间轮值并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召开,决定重要事项。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秘书处作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执行秘书长1名,可由会员或非会员担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为联盟监督机构,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负责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三)代表监事会,履行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章 联盟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联盟不收会费,不设账户,不从事营利性活动。开展活动秉承节俭原则,以承接政府和社会力量购买事项为主,会员自发式分担为辅。
第二十三条  联盟费用使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在监事会监督下,授权秘书处执行。费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联盟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请,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任务或遇分立合并等情况,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2020年8月7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