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返回

联系电话:
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支持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责任部门:
税务局
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申报材料:

政策文件: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申报流程:

持下列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

(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