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收藏 2023-10-28 15:18:24 通知公告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编码:370131001001

二、实施机构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处

三、申请主体

自然人、企业法人

四、受理地点

1.窗口申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商事登记窗口,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83号(A)座二楼,邮编:264006,联系电话:0535-6960111

2.信函申请地址、邮编、电话同上。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烟台市.开发区(山东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站(http://ytjjzwfw.sd.gov.cn/kfq/public/index)——“企业开办‘一窗通’”申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六、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七、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系统可自动生成)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可通过亮证的方式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交)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可通过亮证的方式在线核验的,免于提交)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如涉及)

6.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提交材料模范、格式文书及模板可登录公共邮箱:ssdjspc@163.com,密码:ss111111下载打印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时办理(依法须经核实的除外)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61195370535-69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