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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留学人员支持政策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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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支持来创业园区创业的海外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外籍华人和非华裔人才

支持政策:

对海外人才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分A类、B类和C类给予创业启动资金,资金额度分别为9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海外人才企业自注册之日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部门无偿项目资助,按实际到位资金,可获得1:1配套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配套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园区企业入园孵化,原则上可租用不高于5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用房,并享受5年房租补贴,300平方米以内的,前3年补贴全额房租,后2年补贴50%;超过300平方米部分,前3年补贴房租的50%,后2年收取全价房租;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经评审可入驻创业园区企业加速器,原则上可租用1500平方米以内的加速器厂房,并享受2年全额房租补贴,超出部分收取全价房租。海外人才企业孵化毕业,租用园区外、开发区内加速器厂房的,经评审给予企业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租金价格不高于创业园区厂房租金标准,期限为2年。
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在创业园区创办企业,可租住“业达智谷”人才公寓及管委集中管理的其他人才公寓,并按国有房产出租基准价格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期限为3年,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0元。
责任部门:
人社局
申报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境)外硕士学位以上。 2.在国内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修1年以上,或者到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管理工作2年以上。 3.其它急需的紧缺人才。

(二)外籍华人和非华裔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内、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 2.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1年以上,并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外知名企业或机构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人才。 4.其它急需的紧缺人才。

(三)创业园区企业是指海内外人才以资金、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在园区创办企业,且人才本人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5%以上,应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应占企业总投资的35%以上。

(四)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且通过入园评审的海外人才企业,视为创业园区企业并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创业园区企业孵化期为5年,生物医药等特殊行业企业可延至8年;企业孵化加速期为2年。特殊原因需继续在创业园区生产经营的企业,视项目质量和发展潜力,经评审可适当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收取全价房租;在加速器生产经营的企业,经评审可适当延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收取全价房租。

(五)企业孵化毕业迁出创业园区后,须在开发区生产、经营和纳税,期限不低于5年。鼓励企业将开发区作为公司研发、生产和营销总部。

申报材料:

政策文件: 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烟开办〔2019〕24号)

申报流程:

(一)项目受理。申请人通过创业园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相关材料。

(二)项目初审。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入园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项目方通过平台提交评审PPT。

(三)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可通过现场或线上方式进行,参加评审的项目答辩人须为海内外人才本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项目陈述、专家提问、现场评分等环节。

(四)公示和公布。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创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程序报经人社局同意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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