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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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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小微企业创业人员

支持政策:

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部门:
人社局
申报条件:

(一)对2016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限制)。

(二)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

申报材料:

政策文件: 烟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烟财社〔2019〕10 号)

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到创业地所在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补贴申请。

(二)受理审核。镇街(社区)人社服务经办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走访,确认其是否处于正常生产或营业状态,并做好实地回访记录,由镇街人社服务经办机构进行业务初审。

(三)审批公示。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对补贴申报情况复审通过后,报人社局基金监督管理处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金融局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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