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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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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对象:

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科技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支持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经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
经发科创局
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二)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申报材料:

(一)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二)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政策文件: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 知(财税〔2018〕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烟开〔2018〕3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实施细则(烟开经发科创 〔2019〕5 号)

申报流程:

(一)每年的申请时间为2到10月份,复审的企业应在3月底前完成复审工作;

(二)企业登录指定网址,按系统内的要求填写信息,并提交;

(三)市科技局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提交到省科技厅,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资料;

(四)省科技厅定期在网站上公示入库情况;

(五)每年10月份,科技部火炬中心会同省科技厅对当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到的企业需在评价系统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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